韩武律师亲办案例
在银行开存折,把资金给第三人用,银行只承担20%的责任
来源:韩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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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李立中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转款473万元到中国工商银行顺德支行北滘办事处,由其开出汇票,原告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华立公司,该款转入华立公司的账户。之后,华立公司另开出金额为390万元的支票给原告,开出金额为83万元、117万元的支票给谭国武。该390万元及83万元实际是原告转给华立公司的473万元,117万元实际是华立公司给付原告及谭国武的高息。原告于1996年9月24日将390万元支票上的款项存入其于1996年9月23日在办事处开立账号为0052915的账户,后华立公司向办事处出具委托书,要求办事处将0052915账户上的资金390万元划入华立公司,办事处为华立公司办理无折取款手续,并将该390万元转到华立公司账户。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顺德支行北滘办事处取款无果,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办事处与华立公司三者之间形成一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属违法借贷,依法应确认无效。原告以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形式将473万元的款项转入华立公司账户,再由华立公司将该款项及应付高息117万元共590万元以转账支票分别支付给原告及谭国武在办事处的活期存折。之后,办事处非经原告委托或指定将户名为原告的活期存折上390万元转给华立公司,故办事处应华立公司不能偿还的本金即390万元承担20%即78万元的赔偿责任。办事处是中国建设银行顺德市支行的下属机构,中国建设银行顺德支行应对办事处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李立中的大部分还款诉讼请求及全部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存单纠纷还是储蓄合同纠纷。本案是原告通过银行把资金交给第三人华立公司使用,以获取高息的一种违法借贷行为。看似原告在银行存款的合法形式实际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获取非法利益目的一种手法。因此,法院的判决亦是透过现象看到了本质。 本律师在代理被告办事处的这一案件中,为被告方挽回了几百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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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韩武
  • 执业律所:
    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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